中國:紡織品甲醛含量限定GB-18401-2001(2003年1月);使用限制:20ppm (二十四個月以下的嬰兒)、75PPm(直接接觸皮膚)、300ppm(非直接接觸皮膚、室內裝飾)
荷蘭:日用品法案—對含甲醛紡織品的規則(2000年7月);使用限制:規定直接接觸皮膚及含量超過120ppm甲醛的紡織品必須標明。“第一次穿著前要水洗”水洗一次后甲醛含量禁止超過120ppm
挪威:挪威皇家環境部T1307(1999年);使用限制:30ppm(二十四個月以下的嬰兒)、100ppm(直接接觸皮膚)、300ppm(非直接接觸皮膚)
法國:法蘭西共和國公報,通告97/0141F;使用限制:20ppm(嬰兒服裝)、200ppm(直接接觸皮膚)、400ppm(非直接接觸皮膚)
芬蘭:紡織品最高甲醛含量的法例(210/1988法例);使用限制:30ppm(二十四個月以下的嬰兒)、100ppm(直接接觸皮膚)、300ppm(非直接接觸皮膚)
德國:有害物質條例,附例(1993年);使用限制:會與皮膚直接接觸及甲醛含量超過1500ppm的紡織品必須用德文及英文標明:“含有甲醛,第一次使用前要水洗,以避免皮膚發炎。”)
奧地利:甲醛條例(1990年);使用限制:超過或等于1500ppm必須標明
日本:112法案;使用限制:吸光度小于0.05(嬰兒)、75ppm(其他)